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