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学校教职员工应当认真履行教学和工作职责,遵守教学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有侮辱、歧视、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