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当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予以补栽。无法补栽的,应当采取经批准的砍伐申请明确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