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当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予以补栽。无法补栽的,应当采取经批准的砍伐申请明确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