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政府储备项目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