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资源规划、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