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意见,考虑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需要,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