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渭河流域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促进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推动渭河流域优秀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文化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渭河流域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优势,开发和培育特色精品旅游线路,打造具有渭河流域文化特色的文创产品和反映渭河文化的新型文化业态,推进文旅农康产业融合发展。

渭河流域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渭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