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除有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制冷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采暖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