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二条有效编制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确定民用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综合考虑建筑物能耗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