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动消防设施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鼓励、引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