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恶意驱赶或者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迁飞、栖息行为的,擅自占用、移动候鸟保护设备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