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综合开发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