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建设、运营期间建立和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并将巡查情况根据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