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列车内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或者放置广告;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等;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
(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