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