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查处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使用的商业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并且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条件时,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所使用的商业信息的合法来源证明。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