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相关金融服务,创新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相关金融产品。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采取质押融资、转让、许可、入股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