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灞河重点区域内的风貌管控要求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该区域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