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桥涵上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