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管线及设施的,应当依法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