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水用户的雨、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用户应当接受监测并提供有关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用户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共享。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