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的管位、走向、管径和高程进行设计,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