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有组织排放。

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雨水、污水合流地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