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有组织排放。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雨水、污水合流地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