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道路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