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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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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道路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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