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与查处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规划、用地、城市基础地理、施工、卫生、文化经营、消防许可和商事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信息。
查处机关需要利用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规划、土地、房屋等档案的,相关档案机构应当提供。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信息以及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将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结果依法进行公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