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统称查处机关,其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查处机关的相关职权。查处案件的具体管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公安、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