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查处机关可以组织开展对已建成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
查处机关在组织集中清拆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已建成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前,可以向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发出协助执法函,各相关部门应当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协助执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中清拆和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根据实际需要责成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查处机关的执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