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进入被查封施工现场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对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作出行政处罚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