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调湟水流域内草原生态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结合实际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落实草畜平衡,科学划定禁牧区,防止超载过牧,避免草地退化,提高草原水源涵养功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