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依法为经营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