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提供政务服务的部门应当设置服务评价系统,并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营主体服务常态化监督机制,通过服务热线、信函、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听取经营主体的诉求,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经营主体代表和媒体记者等担任经营主体服务监督员,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经营主体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