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涉及经营主体的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优化政府网站、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等政务媒体的政策集中发布、归类展示、精准推送、查询搜索等功能,为经营主体查询政策内容和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务数据信息等事项提供统一便捷的渠道。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的优惠政策清单。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