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依法参加视察活动,对代表参加视察活动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