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需要由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