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条、款、项、目。

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