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八章 立法解释和备案审查第七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并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