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