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路段应当实施监控,保证行车安全和公路路产安全。发现未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责令责任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