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统称为公路路产。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