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有下列影响公路通行情形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通知公路养护单位处理:(一)公路坍塌、坑槽、隆起、桥涵断裂;(二)公路上有难以清除的障碍物或者污染物;(三)交通事故导致公路路产损毁;(四)其他影响公路通行的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