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宝塔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宝塔山文物修缮、保养及山体保护等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