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陕南民歌宣传推广,利用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场所展示、传播陕南民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创新传播方式,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产品博览会等活动展演陕南民歌。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应当开展陕南民歌宣传报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展演、传播优秀曲目,普及陕南民歌文化,营造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陕南民歌的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