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做好陕南民歌专业人才公开招考、招聘、引进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鼓励、支持和保障陕南民歌从业人员参与进修培训。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人才予以政策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考、招聘、引进陕南民歌优秀人才、特殊人才的政策。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