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