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陕南民歌普及活动,推动开展陕南民歌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成立陕南民歌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普及活动。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陕南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内容,推动陕南民歌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相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陕南民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培训活动。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