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枸杞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枸杞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青海枸杞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