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公布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需要,组织收集林木种质资源,组织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培训林木种质资源专门技术人员,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