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和更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