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和参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