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名录内的林木种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